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登記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證期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業務人員的登記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經申報後由證期會核定並實施。在修訂時,同樣需遵循相同的程序。 参考資料示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中對於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申報的流程以及證期會核定的程序未提供詳細的資料。建議查閱該規則的最新版本以獲取相關的詳細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