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 前項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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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条规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应为專任,且在执行职务前应由所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业公会登记。如果人员发生变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应在变动后的五个营业日内向同业公会申报登记。在完成变动登记前,所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然对这些人员的行为负有责任。 这条法规的参考资料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根据这条规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并且在上任前需要向同业公会登记。如果人员发生变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须在变动后的五个营业日内向同业公会申报登记。在完成变动登记之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对于这些人员的行为依然承担责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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