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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 七、主辦會計。 八、協助辦理前七款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業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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