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21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 七、主辦會計。 八、協助辦理前七款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業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針對業務人員的定義進行了解釋。根據該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規定,業務人員包括負責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投資研究分析、基金之經營管理、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內部稽核以及主辦會計等。此外,根據該條第八款的規定,業務人員還可以協助辦理前七款業務。另外,該規則還規定了業務人員的人數要求,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業務人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