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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 4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證期會之規定,作成各種簿冊文件;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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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42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各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需要為每個基金分別設立帳戶。此外,根據證期會的規定,該事業也需要製作各種簿冊文件。至於這些文件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則要根據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來執行。根據最新資料,商業會計法的保存期限通常是10年。例如,根據《會計法》第28條第2項,核算資料、帳簿、會計報告等需要保存10年。這樣的保存方式和期限可以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基金以及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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