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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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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支持持有股數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但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者,應經該事業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投票決議屬前項但書情形者,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陳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44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的投票表決權時,應由該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行使該權利。在行使表決權時,該事業應以受益憑證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為基礎,支持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司董事會所提出的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除非發行公司的經營階層存在不健全經營而對公司或股東權益有損害的虞。在基金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前,該事業應進行表決權評估分析作業並作成說明,對於符合前述情形的投票決議,該事業應將行使表決權的書面紀錄提交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該事業還應將基金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會通知書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的股東證登記作業相關資料保存至少五年,並對表決權的行使進行評估分析、決策程序和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並進行編檔保存。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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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4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