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本金之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本金之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