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本金之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的第3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權分配方式和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的權利行使方式。 根據該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權將根據受益權單位總數進行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所代表的受益權單位數量將根據受益憑證的記載內容進行分配。 具體來說,受益人將根據受益憑證所載內容行使受益憑證本金的受償權、收益的分配權以及其他權利,權利的行使方式將按照受益權的單位數進行計算和確定。 例如,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權單位總數為100,某個受益憑證所代表的受益權單位數為10,則該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將根據這10個受益權單位來行使受償權、分配權和其他權利。而每一個受益憑證的受益權單位數量將根據受益憑證的記載內容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