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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六章 基金之會計

§ 23–253

2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期會之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項年報,應經證期會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之。前項年報及月報,應送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證期會備查。
25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