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期會之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項年報,應經證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之。前項年報及月報,應送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證期會備查。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必須製作基金的年報。此年報應該經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核准的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簽署,然後再由基金保管機構公告。此外,每個月結束後的十天內,也需製作基金的月報,並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2022年的會計年度結束後的2個月內,即2023年2月底前,製作了基金的年報並經核准的會計師簽署後公告,符合此條規定。同樣地,如果在2023年每個月結束後的十天內,即每個月底後的十天內,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都製作了該月份的月報並交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查,也符合此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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