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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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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但兼任委員得指派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6條的規定,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該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然而,兼任委員則可以指派人員列席會議。這表示委員會的成員必須親自參與會議,但對於兼任委員而言可以指派其他人代替自己出席會議。 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成員能夠親自參與會議,提供其專業知識和觀點。儘管允許兼任委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但這些代表必須是由委員本人指派,並由其負責同樣的職責。 參考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6條及最新版本的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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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 6 條規定:「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但兼任委員得指派人員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