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34條的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司在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前,應將公開說明書和繳款書一併交付給認股人或應募人。如果公司已按照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遞到證期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則可以直接以簡式公開說明書和繳款書交付給認股人或應募人。 根據資料,簡式公開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公司普通股股票代碼以及認股人或應募人可以查閱公開說明書的網站。如果涉及第三條第三項的情況,應同時記載該情況。 2. 有關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計畫及其預計的可能效益的概述。 3. 最近三年及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的查核或核閱意見,以及簡明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4. 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和第二項的規定記載的內容,如果涉及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發行新股案,應該揭露獨立專家對換股比例合理性的意見。 5. 公司印鑑和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 6. 其他必要的記載事項。 範例:根據繁體中文資料的描述中並沒有具體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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