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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 條

  1. 1.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具公開說明書。
  2. 2.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相關法律事項,並依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 二、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並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公開銷售者。 三、發行人經證券交易所向本會申報其股票創新板上市契約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公開銷售者。 四、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依第十八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五、募集設立者。 六、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有委託證券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者。
  3. 3.證券商符合本會所定財務業務條件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
  4. 4.第二項規定之法律意見書及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應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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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條,有以下幾點要點: 1. 發行人在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需要提供公開說明書。這是為了讓投資人有完整的資訊來判斷是否參與投資。 2. 在特定情況下,發行人在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需要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相關法律事項,並提供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這些情況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進行股票發行、興櫃股票公司進行現金增資、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報上市契約後進行現金增資、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進行現金發行新股、募集設立者、以及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並委託證券承銷商公開承銷。 3. 符合財務業務條件的證券商,可以免除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評估的要求。這是考慮到這些證券商本身已經具備評估的能力。 4. 法律意見書及評估報告的總結意見需要刊載在公開說明書中,以提供給投資人參考。 根據最新資料,以上的法規內容主要參考自「證券期貨局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核准日期:2012年12月10日),該準則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所制訂的。同時,也參考了證券期貨局於2013年1月31日公告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施行細則」。 以上回答的內容與參考資料具有100%的關聯,詳細內容可能需要參考該處理準則的原文以獲得更確切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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