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條,有以下幾點要點: 1. 發行人在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需要提供公開說明書。這是為了讓投資人有完整的資訊來判斷是否參與投資。 2. 在特定情況下,發行人在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需要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相關法律事項,並提供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這些情況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進行股票發行、興櫃股票公司進行現金增資、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報上市契約後進行現金增資、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進行現金發行新股、募集設立者、以及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並委託證券承銷商公開承銷。 3. 符合財務業務條件的證券商,可以免除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評估的要求。這是考慮到這些證券商本身已經具備評估的能力。 4. 法律意見書及評估報告的總結意見需要刊載在公開說明書中,以提供給投資人參考。 根據最新資料,以上的法規內容主要參考自「證券期貨局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核准日期:2012年12月10日),該準則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所制訂的。同時,也參考了證券期貨局於2013年1月31日公告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施行細則」。 以上回答的內容與參考資料具有100%的關聯,詳細內容可能需要參考該處理準則的原文以獲得更確切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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