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 條
- 1.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提報本會。
- 2.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 3.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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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发行人在申报募集与发行有價證券之前,从最近期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起到申报生效之前发生了对股东权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了根据规定在事实发生日起两天内公告并向主管机构申报之外,还应视事项性质附带相关专家意见,并请签证会计师表明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并提交给主管机构。 具体例子参考资料:发行人在募集和发行有價證券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对股东权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资产负债表的重大变动,按照法律规定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天内公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 2. 根据该条规定,发行人在申报生效之前,在收到申报文件的当天起至申报生效之前,除了根据法令发布的信息外,不得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说明或发布与财务业务相关的预测性信息。 具体例子参考资料:发行人在申请发行有價證券的过程中,不得向特定投资人或不特定投资人提供与财务业务相关的预测性信息,避免误导投资者。 3. 根据该条规定,发行人在向外界发布与申报文件不符的任何信息时,应修正相关资料并提交给主管机构。 具体例子参考资料:如果发行人发现其发布的信息与申报文件不符,例如财务数据的错误,应及时修正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给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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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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