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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八章 附則

§ 75–763

75
  1.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2.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3.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減少資本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於申報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
76
本準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修正之第十條、第七十一條,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修正之第五十六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第七十二條之一,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