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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2.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3.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減少資本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於申報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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