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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5 條

  1. 1.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2. 2.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3. 3.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減少資本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於申報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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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5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根據這一項規定,申報書件應該按照附表所規定的格式來製作,並且裝訂成冊。 2.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根據這一項規定,如果需要補正申報書件,應該將原始申報書件補正後重新裝訂成冊。補正的封面應該註明補正的次數,並且在補正部分編製目錄,將其置於申報書件的總目錄之前。在補正處的右側(對於直寫文字)或下方(對於橫寫文字)應用線條標明。 3.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減少資本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於申報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 根據這一項規定,發行人在申報或補正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減少資本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時,應該分別裝訂成冊。並且在申報或補正時,應該以抄本的形式送交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機構,供公眾閱覽。 以上回答的解釋來自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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