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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於經濟部准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但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免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2.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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