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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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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於經濟部准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但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免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2. 2.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4條: 1. 公開發行公司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的辦理程序如下: a) 根據公司法第273條的規定,必須在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 b) 根據經濟部核准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應該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並且對於認股人交付有價證券之前應當進行公告。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無需印製實體有價證券,則可以免除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進行簽證的程序。 2.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以帳簿劃撥的方式交付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則應該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而且可以選擇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這些解釋來自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4條的內容,該準則提供了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公開發行公司在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時,必須遵守公司法第273條的規定,並且在經濟部核准後依照相關規則進行簽證和公告程序。如果使用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則需遵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公司有選擇是否印製實體有價證券的自由。

  • 第二百七十三條條文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送達名詞
  •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法規
  • 公司法27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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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