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及減少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三、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情節重大者。 四、申報盈餘轉作資本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未分配盈餘扣除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不足分派。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未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未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情節重大。 五、申報資本公積轉作資本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之情事。 (二)違反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六、未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者。 七、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者。 八、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九、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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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3條,如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及減少資本的情形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可以退回申請案件: 1. 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查核報告。 2. 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的允當表達。 3. 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的案件檢查表顯示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情節重大。 4. 申報盈餘轉作資本的案件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情事: - 未分配盈餘扣除應依本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不足分派。 - 上市或上櫃公司未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 - 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未依本法第14條之6第1項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未依相關法令辦理,其情節重大。 5. 申報資本公積轉作資本的案件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情形: - 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的情事。 - 違反第72條之1規定。 6. 未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7. 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的承諾事項,情節重大。 8. 經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9. 其他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認為有保護公益的必要情況。 這些規定可以在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的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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