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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4-6 條(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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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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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櫃應設置 2. 董事會選任,至少3人(至少1獨董 如有) 3. 其建議對董事會不具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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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辦法4: 薪酬委員會由董事會選任,成員不少於3人(3人才能成會) 辦法8: 若公司有設置「獨立董事」,至少須要有1人 💇立法理由: 我國證券交易所為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酬金資訊揭露,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項下,公布公司連續2年度稅後虧損,但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或平均每位董事、監察人酬金卻增加的上市公司代號、公司名稱、最近2年度稅後虧損金額、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及平均每位董事、監察人酬金。不過,相關公布仍無法阻止「📌當公司連續虧損時,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仍大幅度地增加之弊端」。因此,實應「強制董事會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方得更有效地消除此類弊端 II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建議對董事會不具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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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台上538號民事判決 該條並非為民法71條前段所謂的效力規定而是後段的取締規定
bri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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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人員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4條:薪酬委員會由董事會選任,成員不少於3人 第8條:若公司有設置獨立董事,至少須要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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