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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5 條(證券業務種類)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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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5條將證券業務分為承銷、自營、經紀三種,各款並設概括授權,使主管機關得不修法核准複委託等新業務。

Q · 證券業務有哪幾種?券商能做什麼?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依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分為三種:有價證券之承銷(幫公司把新發行股票賣給投資人)、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即自營(用自家資金進場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即經紀(代客下單收手續費)。每款均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概括授權,使主管機關得不修法即核准複委託、借券等新業務。三類資本門檻、風險結構、利益衝突模式各不相同。

白話解讀

台灣證券市場裡所有合法的業務,被歸進三條車道。承銷是幫公司把新發行的股票賣給投資人,IPO 就走這條路。自營是券商拿自家的錢在市場上買賣,它不是中間人,它是玩家。經紀是你最熟的那個:你下單,券商幫你執行,收手續費。三條車道對應的資本門檻、風險結構、利益衝突模式完全不同。2000 年修法在每一款加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這句看似官僚的附注,讓金管會不修法就能批准新業務,例如複委託買美股、借券、財富管理。原本封死的三條車道,從此有了各自的支線。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5條為證券業務分類規範,將依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分為三種:有價證券之承銷、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自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經紀)。各款均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概括授權,構成證券商業務範圍劃分與分類管理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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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經紀商跟自營商差在哪?我選券商要注意什麼?

經紀商是純中間人,幫你執行交易收手續費,不會跟你對作。自營商用自家資金在市場買賣,有自己的倉位和損益。綜合券商同時做兩種,幫你買股票的同時自己也在市場操作,這不違法(證券交易法第15條三款業務明確分立),但要意識到利益衝突的可能性。內行人提示:綜合券商研究報告品質通常較高,但標的推薦可能帶倉位考量,交叉比對不同券商報告是散戶的基本防身術。

Q22000年加的那句『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到底有多重要?

極其重要。沒有這句話,每開一種新業務就得送立法院修法;有了它,金管會只要發函核准就行。實務上它催生了複委託、借券、財富管理等整條新業務線。內行人提示:這種概括授權常被學者批評授權不明確,但它是台灣資本市場跟上國際化腳步的關鍵立法技術,幾乎所有主要金融法規都有類似條款。

Q3證券業務有哪幾種?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證券業務分為承銷、自營、經紀三種,各款另附「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概括授權。承銷幫公司賣新股、自營券商自己進場、經紀代客下單收手續費。

Q4承銷、自營、經紀差在哪?

承銷幫公司賣新股並可能擔保銷售、自營用自家錢進場是玩家、經紀純代客下單收手續費,三者風險與利益衝突結構不同。

Q5什麼是『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概括授權條款,讓主管機關不必修法即可核准與本款同質性的新業務,複委託、借券即由此而來。

Q6綜合證券商是什麼?

同時持有承銷、自營、經紀三種執照的券商,商品深度與研究資源通常較廣,但利益衝突面向也較多。

Q7怎麼查券商持有哪幾種業務執照?

上金管會證期局、櫃買中心或證交所查該券商核准業務,對照第15條三款判斷它是中間人還是市場玩家。

Q8怎麼判斷券商推薦標的有沒有利益衝突?

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該券商自營部位,若自營重倉同一標的,推薦就不只是建議而是情報。

Q9想開券商該選哪種業務?

先決定走承銷、自營或經紀,因三者最低實收資本額差距大(見第45條),選錯重新申請耗時半年起。

Q10複委託買美股的法律依據怎麼來的?

源自第15條第三款2000年加入的概括授權,金管會據此核准複委託業務,散戶才有合法買海外股票的管道。

Q11經紀商 vs 自營商哪個會跟我對作?

純經紀商是中間人不對作;自營商有自家部位,綜合券商兩者並存時須留意利益衝突,但只要執照分立即屬合法。

Q12承銷 vs 經紀風險差多少?

承銷包銷時賣不掉自己吃、屬擔保性質,資本門檻最高;經紀只賺手續費風險最低,這是資本門檻差距的根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業務類型法條款次角色資本門檻主要利益衝突散戶關聯
承銷第15條第1款幫發行公司把新股賣給投資人最高(包銷時賣不掉自己吃)與發行公司利益較近IPO 認購來源
自營第15條第2款用自家資金在市場買賣的玩家中高可能與推薦標的部位重疊研究報告背後可能有自營倉位
經紀第15條第3款代客執行交易的中間人相對較低賺手續費,原則不對作日常下單對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2条第8項・第28条(金融商品取引業の種類:引受け・自己売買・媒介取次代理)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금융투자업의 종류:투자매매업·투자중개업 등)
🇨🇳 中國证券法 第120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承销、经纪、自营等)
🇩🇪 德國Wertpapierinstitutsgesetz (WpIG) § 2 / KWG § 1 Abs. 1a(Wertpapierdienstleistunge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321-1(services d'investissement)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5 + § 3(a)(broker, dealer, underwriter 定義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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