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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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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比率,其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但公司因組織發生變動(如併購、改制等),致其未分配盈餘於組織變動後轉列資本公積者,不在此限。
  2. 2.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轉入之資本公積,應增資或其他事由所產生該次資本公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准登記後之次一年度,始得將該次轉入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1 條,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如果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每年的撥充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十。但如果公司發生組織變動,導致未分配盈餘在變動後轉列為資本公積,則不受此限制。 2.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1 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轉入資本公積應等待增資或其他事由產生該次資本公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後的次一年度,才能將該次轉入的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1 條(財團法人證券應用研究中心,最後修訂日期:2021年6月11日) - 公司法(最後修訂日期:2021年2月24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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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比率,其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