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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2 條

  1. 1.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二、附表三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
  2. 2.前項申報案件,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下列各款之營業日生效: 一、無償配發新股者,為三個營業日。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為十二個營業日。 三、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為七個營業日。 四、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之申報案件,為十二個營業日。
  3. 3.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4. 4.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廢止其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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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 條》,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時,必須提交申報書(附表三十二、附表三十三),該申報書必須包含應記載的事項,並且附上相應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範例: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他們打算進行無償配發新股的申報。根據此法規,公司A需要填寫申報書(附表三十二),並且在申報時附上相關的文件,然後提交給主管機關。 2. 第二項規定指出,根據第一項的申報案件,在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收到申報書後,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申報立即生效: - 無償配發新股的情況下,生效時間為三個工作日。 - 上市或上櫃公司進行減少資本的情況下,生效時間為十二個工作日。 -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進行減少資本的情況下,生效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 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進行申報的情況下,生效時間為十二個工作日。 範例:公司B是一家上市公司,他們計劃進行減少資本的申報。根據該法規,申報書在主管機關收到後,需等待十二個工作日才能生效。 3. 第三項規定表示,遵守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申報時,將依據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公司C進行無償配發新股的申報,根據本條規定,公司C需要遵守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 4. 第四項規定表示,申報生效後,如果發現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列出的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該申報的生效。 範例:公司D的無償配發新股申報書已經生效,但後來發現公司D的申報書中存在虛偽資料,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該申報。 以上是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 條》各項款的釋義,並附上相關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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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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