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1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金管會同意進行公開發行後,應於收到生效通知後三十日內換發有價證券,並在換發前至金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公告。而若公開發行後需要補辦有價證券,如果想在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應該進行帳簿劃撥交付,並不需要印製實體證券,也不需要進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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