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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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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了本會停止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生效的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是指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第二種情形是指根據該準則第五條的情事。第三種情形是指本會認為有必要保護公益的情況。根據這些規定,本會有權停止發行人的申報發行股票生效。根據最新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該準則第15條的具體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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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