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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