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法律條文,以下是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的詳細解釋: 1. 第1項規定了哪些公司可以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特別股,和哪些公司不可以發行。具體來說,上市、上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可以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特別股,但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不得發行。 2. 第2項要求在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必須在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一些具體事項,比如發行日期、特別股種類及發行總額、每股附認股權特別股給予之認股權單位數、上市或上櫃公司附認股權特別股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股條件的決定方式、附可分離認股權者的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等。 3. 第3項規定了興櫃股票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的認股價格應該遵循的標準。具體來說,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並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同時,發行價格應該得到推薦證券商對合理性的意見。 4. 第4項規定了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的認股價格應該遵循的標準。具體來說,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同時,發行價格應該得到會計師對合理性的意見。 5. 第5項解釋了第3項中所提到的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的具體計算方式,以及與興櫃股票相關的計算方式。 6. 第6項提到在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可以適用第40條第2項和第43條至第49條的規定。 以上解釋根據當前版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包含對每個條款的解釋和可能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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