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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4 條

  1. 1.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特別股;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特別股。
  2. 2.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日期。 二、特別股種類及發行總額。 三、每股附認股權特別股給予之認股權單位數。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附認股權特別股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五、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 六、附可分離認股權者,其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及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價格之計算方式。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八、請求認股之程序及股款繳納方式。股款繳納方式以現金或本次發行之特別股抵繳擇一為之。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十、履約方式,限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 十一、股款繳納憑證換發新股之次數、時點。 十二、取得所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之處理程序。 十三、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3. 3.興櫃股票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推薦證券商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4. 4.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5. 5.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6. 6.發行人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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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法律條文,以下是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的詳細解釋: 1. 第1項規定了哪些公司可以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特別股,和哪些公司不可以發行。具體來說,上市、上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可以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特別股,但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不得發行。 2. 第2項要求在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必須在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一些具體事項,比如發行日期、特別股種類及發行總額、每股附認股權特別股給予之認股權單位數、上市或上櫃公司附認股權特別股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股條件的決定方式、附可分離認股權者的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等。 3. 第3項規定了興櫃股票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的認股價格應該遵循的標準。具體來說,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並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同時,發行價格應該得到推薦證券商對合理性的意見。 4. 第4項規定了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的認股價格應該遵循的標準。具體來說,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同時,發行價格應該得到會計師對合理性的意見。 5. 第5項解釋了第3項中所提到的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的具體計算方式,以及與興櫃股票相關的計算方式。 6. 第6項提到在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時,可以適用第40條第2項和第43條至第49條的規定。 以上解釋根據當前版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包含對每個條款的解釋和可能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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