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9 條
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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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9 條,換發之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在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根據這條規定,當換發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時,除非不印製實體,否則應該經簽證機構按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進行簽證。簽證機構會根據相應的規則和準則,對股票和股款繳納憑證進行審核和簽署。 參考資料: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綜合法規查詢系統 -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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