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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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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9 條,換發之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在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根據這條規定,當換發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時,除非不印製實體,否則應該經簽證機構按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進行簽證。簽證機構會根據相應的規則和準則,對股票和股款繳納憑證進行審核和簽署。 參考資料: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綜合法規查詢系統 -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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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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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9 條規定:「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股款繳納憑證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