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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7 條

  1. 1.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於五個營日內發給新股或股款繳納憑證,並依相關規定登載於股東名簿,但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受理認股之請求者,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2. 2.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3. 3.發行人依第一項交付股票者,應於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
  4. 4.依第一項發行新股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得以本會通知生效之年、月、日代之;發行人並應於新股發行後,檢附原本准發行之同意函,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5. 5.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股款繳納憑證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繳足股款證明及本會原核准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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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7條的規定,釋義如下: 1. 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股款繳納憑證。 根據該條規定,當附認股權公司債的持有人希望行使認股權時,必須填寫認股請求書並提交給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之後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在接受認股請求並收到足夠的股款後,應將該認股權登錄在股東名簿上,並在五個營業日內發送新股或股款繳納憑證。 2.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根據該條規定,當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發放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給股東時,自交付之日起,可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或上市。 3. 發行人依第一項交付股票者,應於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 根據該條規定,當發行人依第一項交付股票時,應在當季結束後的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度新增發行的股票數量。 4. 依第一項發行新股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得以本會通知生效之年、月、日代之;發行人並應於新股發行後,檢附原本會核准發行之同意函,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根據該條規定,當發行新股時,可以使用本會通知生效的年、月、日代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規定的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發行人應在新股發行後,檢附原本會核准發行之同意函,並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5. 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股款繳納憑證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繳足股款證明及本會原核准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根據該條規定,當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股款繳納憑證時,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繳足股款的證明及本會核准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的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021年10月修正),https://www.sfb.gov.tw/frontsite/securities/download/detail/G1330001A-8/?serviceCode=G1330001A0100003 - 公司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月15日),https://twlaw.cls.tw/main/web/%E5%85%AC%E5%8F%B8%E6%B3%95-%E6%9C%80%E6%96%B0%E4%BF%AE%E6%AD%A3%E6%97%A5%E6%9C%9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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