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6條,發行人在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140條規定的限制,該規定要求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這意味著發行人在履行認股權義務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股票的發行價格,而不受票面金額的限制。 範例:例如,一家公司發行了一筆擁有100元票面價值的股票,並分配給員工作為員工認股權的一部分。根據該公司的政策,員工在認股時只需支付50元,而不是100元的票面價值。這麼做是因為發行人在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中關於股票發行價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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