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0 條規定票面金額股不得低於票面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則完全不受限,2018 年修法後新創公司可選彈性制度。
Q · 公司發新股可以折價賣嗎?
票面金額股原則不行,無票面金額股完全自由
依公司法第 140 條,採行票面金額股的公司,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通常每股 10 元),這是資本充實原則的底線;例外是公開發行公司在金管會另有規定時可折價發行。2018 年修法後新增第二項,採行無票面金額股的公司發行價格完全不受限制,新創公司可彈性定價。選哪種制度是不可逆決定,攸關後續每輪募資的定價自由度。
股票定價有一條底線和一個自由區。如果你的公司採用傳統的「票面金額股」(股票上印了每股十元),發行價格不能低於這個面額。一塊錢都不行。邏輯很直接:面額代表公司對股東的最低資本承諾,折價發行等於一開始就在資本裡灌水。但公開發行公司有一道後門:如果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另有規定允許,可以例外折價發行。這是留給經營困難但仍有價值的上市櫃公司的救命通道。另一邊,2018年修法後台灣引進了「無票面金額股」制度。選擇無票面金額股的公司,股票沒有面額這個概念,發行價格完全由公司自己決定,愛定多少定多少。這對新創公司來說是一次鬆綁:不用再被十元面額綁住,天使輪可以用一元發行,C輪可以用一千元發行,估值邏輯變得靈活。
公司法第 140 條規範股票發行價格的底線與彈性: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開發行公司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者例外;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發行價格完全不受限制。本條為台灣公司資本制度的核心定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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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股票上會印「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這就是票面金額股。無票面金額股則沒有面額,股票上只寫股數不寫面額。最大差別在發行價格:票面金額股不能低於面額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愛定多少定多少。2018 年修法後台灣公司可以選擇採用,但一旦選了不能改回來。內行人提示:無票面金額股在會計處理上也不同,發行價款全部進入資本公積而非拆成股本加資本公積,這影響到日後減資和盈餘分配的計算。
如果預期會經歷多輪募資且估值可能波動(包括 down round),無票面金額股更靈活,避免了面額底線造成的定價僵化。但如果股東結構單純、不太需要外部募資,傳統票面金額股也夠用,而且部分銀行和合作對象對無票面金額股的概念還不熟悉。內行人提示:選擇無票面金額股之前,先跟你的會計師確認他熟不熟悉相關的記帳和稅務處理,不是每個會計師都處理過這種制度。
規範股票發行價格底線:票面金額股不得低於面額,無票面金額股則無限制。2018 修法引進雙軌制度。
票面金額股印有固定面額(通常 10 元),發行價不得低於面額;無票面金額股無面額概念,定價完全自由。
以低於票面金額價格發行新股的行為,原則禁止。公開發行公司經金管會許可可例外。
資本充實原則是上位法理,面額制度是具體展現。無票面股是台灣鬆綁此原則的關鍵設計。
先看章程採行哪種股,票面股不得低於面額,無票面股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自訂價格。
召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修改章程,但此變更不可逆,決議前需評估後續所有影響。
三條路:金管會許可折價(限公開發行)、減資再增資、改採無票面金額股。各有不同股東會程序成本。
發行價款全部入資本公積,沒有股本拆分。影響日後減資、盈餘分配、所得稅計算。找熟悉的會計師。
公司法 140 是基本規範,證交法 28 對公開發行公司有特別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兩個都要看。
票面股的員工認股權行使價不得低於面額(10 元起跳),無票面股可訂任意行使價,對早期員工有利得多。
| 比較面向 | 票面金額股 | 無票面金額股 |
|---|---|---|
| 發行價格底線 | 不得低於票面金額(通常 10 元) | 完全不受限制 |
| 公開發行折價例外 | 金管會許可可例外 | 本來就無限制,不需例外 |
| 適用對象 | 傳統公司、不需頻繁募資者 | 新創公司、多輪募資、估值波動大者 |
| 會計處理 | 股本 + 資本公積拆分入帳 | 全部入資本公積 |
| 制度轉換 | 可改為無票面金額股 | 不可改回票面金額股(不可逆) |
| 員工認股權行使價 | 不得低於面額 | 完全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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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第一次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開創企業良好經營環境,俾利企業發行新股,籌措資金,增訂但書,讓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時,得以折價發行股票之方式籌資。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一項。配合本次修法,將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擴大適用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而原條文為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應遵守之規定,爰予修正。又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但書「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是以,該股票之發行價格高低,由公司自行訂定,尚無限制。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第一次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為開創企業良好經營環境,俾利企業發行新股,籌措資金,增訂但書,讓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時,得以折價發行股票之方式籌資。
一、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一項。配合本次修法,將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擴大適用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而原條文為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應遵守之規定,爰予修正。又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但書「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是以,該股票之發行價格高低,由公司自行訂定,尚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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