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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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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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之股票面額為10元,即便公司之淨值已低於每股10元,於公司增資或設計員工獎酬機制時,每股發行金額仍需至少為10元,可能影響投資人或員工認購的意願,不利於公司募資及獎酬制度規劃
參考自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2845
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cy184
5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證交法第27 條 (每股金額之高低限與更改)I
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之股票,得規定其每股之最低或最高金額。但規定前已准發行者,得仍照原金額;其增資發行之新股,亦同。II
公司更改其每股發行價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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