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4 條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之認股價格,發行人應於該附認股權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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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4 條,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附有認股權的公司債時,應在銷售之前公告認股價格。在此情境下,發行人必須事先公告確定的認股價格,以提供投資人相關資訊。如果缺乏正確的公告,可能導致投資人的認股價格不明確,可能對其權益造成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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