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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4 條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之認股價格,發行人應於該附認股權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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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4 條,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附有認股權的公司債時,應在銷售之前公告認股價格。在此情境下,發行人必須事先公告確定的認股價格,以提供投資人相關資訊。如果缺乏正確的公告,可能導致投資人的認股價格不明確,可能對其權益造成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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