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的規定,發行人辦理以下案件時,申報書在收到之日起屆滿20個營業日生效: 1. 募集設立者。 2. 辦理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四款的案件,但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a. 前次因辦理第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的案件,曾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或廢止,但如果申報已生效且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被撤銷或廢止,則不在此限。 b. 發行人在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違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且已經因此受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達到兩次以上。 c. 發行人最近兩年度的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新的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 d. 發行人因涉及非常規交易而必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且尚未解除。 e. 申報年度及前兩年度發生公司法第185條情事,或將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予他公司,但移轉項目的營業收入、資產及已投入研發費用未達到移轉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及同期間研發費用的10%以上,則不在此限。 f. 申報年度及前兩年度超過三分之一的董事發生變動,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但如果發行人在董事變動前後,其董事席次有超過半數由原主要股東控制,則不在此限: 1. 財務報告顯示有增加主要產品,且來自該增加主要產品的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的50%以上。但如果主要產品營業收入前後兩期相較增加未達50%,該主要產品可以不計入。 2. 財務報告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的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的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的30%以上。 3. 財務報告顯示受讓聯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且來自該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的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的30%以上。 g. 證券承銷商在發行人申報時最近一年累計記錄的缺點達到五點以上。 此外,除非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發行人在收到申報書後的12個營業日生效。然而,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以外的發行人辦理以下案件時,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7個營業日: 1.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對外公開發行。 2.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 3.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 4. 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規定的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或上市公司申請轉上櫃,且經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其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符合股權分散標準。 最後,受讓其他公司股份並發行新股的發行人,需要在同一天提出申報,並在收到申報書後的12個營業日生效。 參考資料: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 - 證券交易法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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