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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2 條

  1. 1.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附表二至附表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2.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3. 3.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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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了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的申報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發行人應根據案件的性質準備各項申報書(附表二至附表十二),並載明應記載的事項。發行人在檢具完整的申報書件和相關書件後,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與發行股票的活動。 如果發行人所提出的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況,發行人可以在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之前自行進行補正。如果在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後的第十三個營業日之前,發行人完成了補正,則補正後的申報生效期間將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生效。 然而,如果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並在申報生效前更改發行價格,發行人應備齊修正後的相關資料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即使有修正,申報生效期間仍適用,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這些解釋可以從「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第12條中找到,該條的文字描述了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股票時應遵循的申報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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