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了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的申報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發行人應根據案件的性質準備各項申報書(附表二至附表十二),並載明應記載的事項。發行人在檢具完整的申報書件和相關書件後,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與發行股票的活動。 如果發行人所提出的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況,發行人可以在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之前自行進行補正。如果在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後的第十三個營業日之前,發行人完成了補正,則補正後的申報生效期間將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生效。 然而,如果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並在申報生效前更改發行價格,發行人應備齊修正後的相關資料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即使有修正,申報生效期間仍適用,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這些解釋可以從「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第12條中找到,該條的文字描述了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股票時應遵循的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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