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6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修正之第十條、第七十一條,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修正之第五十六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第七十二條之一,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6條的施行日期根據修正日期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修正的第10條和第71條,該條款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根據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修正的第56條之一,該條款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施行。根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修正的第72條之一,該條款的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