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有以下幾個重點: 1. 發行公司可以發行其持有期限超過兩年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股票作為交換公司債的償還標的。 2. 發行交換公司債前需要準備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包括必須記載的事項和相關附件,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 3. 發行公司在提交申報後的第七個營業日內,申報生效,並且適用相關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的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4. 在發行及交換辦法中,必須訂定有關以下事項: - 適用的規定 - 交換請求程序和給付方式 - 交換標的的保管方式 5. 除非法令另有規定,交換標的應交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集中保管,並且在保管期間,不得質押或領回交換標的。 6. 交換公司債持有人如果要求交換,應填寫交換請求書並與債券一起提交給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交換的有效性從提交時起;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在接受交換請求後,應在次一營業日發給交換標的股票,但交換後產生的不足一千股的零股可以在五個營業日內完成交付。 7. 發行交換公司債時,應委託證券承銷商進行公開承銷,并適用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6 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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