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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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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一律為記名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5條的規定,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的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非是不印製實體的,否則都必須是記名式的。這表示轉換公司債的權利必須在證券上按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進行記錄。一個例子是,如果持有公司債的人想要換發股票,那麼在股票上必須有該持有人的名字或名稱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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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5 條規定:「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一律為記名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