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4 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時應填寫轉換請求書,並檢附債券或存摺,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如果使用已發行的股票進行轉換,則在下一個營業日交付該股票;如果使用發行新股進行轉換,則除了在股東名簿上登記外,還應在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公司根據這些發給的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交付給股東的日期起,可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買賣。發行人在每季結束後十五天內應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的股票數量。如果按照第一項發行新股,公司法的規定關於發行新股變更登記的日期,可以用本會通知的日期替代;發行人還應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如果發行人按照第一項發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則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前,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的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參考資料: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最新版本)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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