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2 條: 1. 該條規定指出,在轉換公司債發行後的一定期間內,持有人可以隨時要求轉換,除非遇到法律暫停過戶的情況。具體的轉換期間由發行人在轉換辦法中訂定。 2. 第二項則強調該一定期間的設定由發行人在轉換辦法中自行決定。 3. 發行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轉換公司債不受第一項規定的到期日前十日不得轉換的限制。 根據最新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015年修訂版),轉換公司債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隨時請求轉換,具體的轉換期間由發行人在轉換辦法中訂定。對於發行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轉換公司債,不受到到期日前十日不得轉換的限制。例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發行了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在發行後的任何時間內都可以要求轉換,而不受到到期前十日不得轉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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