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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7 條

  1. 1.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2.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3. 3.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4. 4.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5. 5.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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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27 条的规定: 1. 发行转换公司债应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附表十八、附表十九),并载明应包括的事项,连同应携带的文件一起,向本会申报生效后方可实施。 2. 上市或上柜公司符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情况之一的,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满足生效条件。 3. 上市或上柜公司除符合前项规定提交申报的情况外,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后的十二个工作日满足生效条件。 4. 兴柜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购买销售的公司符合第一项规定提交申报的情况,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满足生效条件。但金融控股、银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业的申报生效期限为十二个工作日。 5. 符合第一项规定办理申报的情况,适用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以上回答基于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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