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27 条的规定: 1. 发行转换公司债应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附表十八、附表十九),并载明应包括的事项,连同应携带的文件一起,向本会申报生效后方可实施。 2. 上市或上柜公司符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情况之一的,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满足生效条件。 3. 上市或上柜公司除符合前项规定提交申报的情况外,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后的十二个工作日满足生效条件。 4. 兴柜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购买销售的公司符合第一项规定提交申报的情况,提交发行转换公司债申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满足生效条件。但金融控股、银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业的申报生效期限为十二个工作日。 5. 符合第一项规定办理申报的情况,适用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以上回答基于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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