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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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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8 條》,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轉換公司債,發行人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該規定要求發行人在進行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轉換公司債時,必須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進行櫃檯買賣交易。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類特殊的債券能夠在買賣中心進行交易,以提供更多的流動性和市場參與者。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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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8 條規定:「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