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8 條
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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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8 條》,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轉換公司債,發行人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該規定要求發行人在進行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轉換公司債時,必須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進行櫃檯買賣交易。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類特殊的債券能夠在買賣中心進行交易,以提供更多的流動性和市場參與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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