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在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各項事項,如發行日期、利率及付息方式、付息日期、公司債券種類及金額、擔保或保證情形、受託人名稱及重要約定事項、償還方法、上市或上櫃公司轉換公司債的相關規定、請求轉換的程序、轉換條件的決定方式(包括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的種類等)、轉換價格的調整、轉換時不足一股股份的處理、轉換後的權利義務、債券換股權證換發新股的次數和時點、履行轉換義務的方式(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的選擇)、取得所發行轉換公司債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參考資料:《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範例:一個公司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的要求,發行了一筆轉換公司債。在發行及轉換辦法中,公司明確訂定了該債券的轉換期間、轉換價格、轉換股份的種類以及轉換條件等。在轉換期間內,持有人可以根據公司的規定行使轉換權利,將債券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股份。這個範例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所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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