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9 條
- 1.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日期。 二、利率及付息方式。 三、付息日期。 四、公司債券種類、每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五、擔保或保證情形。 六、受託人名稱及重要約定事項。 七、償還方法(如到期還本、到期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條款之約定等)。 八、上市或上櫃公司轉換公司債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九、請求轉換之程序。 十、轉換條件(含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之種類等)之決定方式。 十一、轉換價格之調整。 十二、轉換年度有關利息、股利之歸屬。 十三、轉換時不足一股股份金額之處理。 十四、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十五、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換發新股之次數、時點。 十六、為履行轉換義務,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但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限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 十七、取得所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處理程序。 十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2.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案件以發行人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準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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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在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各項事項,如發行日期、利率及付息方式、付息日期、公司債券種類及金額、擔保或保證情形、受託人名稱及重要約定事項、償還方法、上市或上櫃公司轉換公司債的相關規定、請求轉換的程序、轉換條件的決定方式(包括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的種類等)、轉換價格的調整、轉換時不足一股股份的處理、轉換後的權利義務、債券換股權證換發新股的次數和時點、履行轉換義務的方式(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的選擇)、取得所發行轉換公司債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參考資料:《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範例:一個公司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的要求,發行了一筆轉換公司債。在發行及轉換辦法中,公司明確訂定了該債券的轉換期間、轉換價格、轉換股份的種類以及轉換條件等。在轉換期間內,持有人可以根據公司的規定行使轉換權利,將債券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股份。這個範例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9條所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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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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