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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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