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0 條
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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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0條,轉換公司債的面額限制是新臺幣十萬元或其倍數,並且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同一次發行的轉換公司債償還期限應該統一一致。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發行了轉換公司債,其面額可以是新臺幣十萬元、二十萬元、三十萬元等。此外,無論是哪一個面額的轉換公司債,在償還期限上都應該不超過十年。例如,如果一筆轉換公司債的償還期限為七年,則所有同一次發行的轉換公司債也應該設定為七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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