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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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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轉換公司債時之轉換價格,發行人應於該轉換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2. 2.前項所稱轉換價格,係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每股股票所需轉換公司債之票面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7條,發行公司債時的轉換價格應在銷售前進行公告。轉換價格指的是每股股票所需的轉換公司債票面金額。 範例:假設公司A發行了一款公司債,並且設定了轉換條件,包括轉換期間和轉換價格。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7條的規定,公司A在將公司債銷售之前應該公告轉換價格,即每股股票所需轉換公司債的票面金額。這樣投資者在投資公司債時就能夠了解轉換價格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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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7 條規定:「發行轉換公司債時之轉換價格,發行人應於該轉換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前項所稱轉換價格,係指轉換公司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