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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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8條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公司債。而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則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公司債。 範例: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已經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該公司就可以發行附有認股權的公司債券。這意味著公司債券的持有人可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換股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然而,如果一家公司尚未上市或者沒有在證券商的營業處所買賣,那麼該公司就不得發行附有認股權的公司債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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