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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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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8條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公司債。而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則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的附認股權公司債。 範例: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已經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該公司就可以發行附有認股權的公司債券。這意味著公司債券的持有人可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換股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然而,如果一家公司尚未上市或者沒有在證券商的營業處所買賣,那麼該公司就不得發行附有認股權的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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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8 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