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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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