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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9 條

  1. 1.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具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2.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3. 3.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4. 4.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5. 5.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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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9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具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根據這條款,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在申報之前必須準備一份申報書(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其中包含所需記載的事項,並連同相應的文件一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待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發行。 2. 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這條款主要針對上市或上櫃公司,在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特定情形下,提交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後,申報書在本會及本會指定的機構收到後二十個營業日內生效。 3.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這條款指出,除了符合前一條款規定提交申報的上市或上櫃公司外,其他公司在本會及本會指定的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後,申報書在十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4.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這條款針對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進行規範。根據該規定,該等公司按照第一項規定提交申報後,當申報書在本會及本會指定的機構接收後七個營業日內生效。然而,對於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業務的情況,申報生效期限為十二個營業日。 5.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最後一條款提到,按照第一項規定進行申報的公司,應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有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https://www.twse.com.tw/zh/page/category/regulated/secu/TC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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