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0 條
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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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附認股權公司債的申請程序。根據這項規定,發行此類公司債的發行人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進行櫃檯買賣。這意味著該公司債可以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交易。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日期:2021年12月31日,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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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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