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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6-1 條

  1. 1.發行人發行認股價格不受第五十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二、認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三、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四、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理由。 五、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3. 3.公司依據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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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6-1 條規定了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程序和相關事項: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發行人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需要經過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並獲得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同時,發行人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參考資料: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施行細則》第56-1條 範例:根據該條規定,公司A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需要在股東會中至少獲得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進行。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在提請股東會決議之前,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 - 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可認購的股數以及需要發行的新股總數或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二需要買回的股數。 - 認股價格訂定的依據和合理性。 - 認股權人的資格條件和可認購的股數。 - 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必要理由。 - 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事項,包括可能費用化的金額和對公司每股盈餘的稀釋情形,以及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時對公司造成的財務負擔。 參考資料: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施行細則》第56-1條 範例:公司B在召集股東會時,必須將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的相關事項列舉並說明,包括發行數量、認購股數、認股價格訂定原則、員工的資格條件,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等。 3. 公司在股東會決議事項中,應在章程中規定要求提出根據第一項規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施行細則》第56-1條 範例:公司C在其章程中應該明確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要提出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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