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7 條
- 1.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如以發行新股履約者,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告。
- 2.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3.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已發行之股份為履約方式者,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董事會決議買回其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公告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4.第一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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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7條的規定如下: 1. 發行人於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在申報生效後的次日公告其發行和認股辦法的主要內容。如果發行新股會稀釋股東權益,也應在公告中一併說明。 2. 發行人於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在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的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金融監委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3. 如果發行人以已發行的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履約方式,於申報生效後,應在董事會決議買回相應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履約之日起的兩天內,公告預期取得股份的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4. 如果第一項中的發行和認股辦法的主要內容有任何變更,發行人應獲得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超過一半的同意,並提交董事會議事錄和修改後的相關資料,經金融監委會核備後進行公告。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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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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