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8 條
發行人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8條」,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