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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 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報告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三、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或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四、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五、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六、經本會退回、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依本準則申報(請)案件,發行人自接獲本會通知即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者。但本次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不在此限。 七、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違反經濟部規定者。但其資金用途用於國內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不在此限。 八、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未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九、未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者。 十、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者。 十一、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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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了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情況下,證券監督委員會有權退回相關案件的情形。根據該條第1款至第11款的規定,下列情形均可導致案件被退回: 1. 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查核報告。 2. 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且該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的允當表達。 3. 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或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的案件檢查表顯示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並影響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 4.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表示違反法令,並影響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 5. 證券承銷商出具的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6. 發行人自接獲證券監督委員會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被證券監督委員會退回、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申報案件的情況,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的情況除外。 7. 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的案件,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違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但資金用途為國內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的情況除外。 8. 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未按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六第一項的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未按照相關法規辦理,情節重大的情況。 9. 未按照公司法第177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的情況。 10. 違反或不履行在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的承諾事項,情節重大的情況。 11. 證券監督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的情況。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穩定,確保有價證券的募集和發行遵守相關法令和規範。如果發行人的行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證券監督委員會有權退回其申報案件。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法第7條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Moji0.aspx?pcode=G0340001&keyword=%E7%99%BC%E8%A1%8C%E4%BA%BA%E5%8B%9F%E9%9B%86%E8%88%87%E7%99%BC%E8%A1%8C%E6%9C%89%E5%83%B9%E8%AD%89%E5%88%B8%E8%99%95%E7%90%86%E6%BA%96%E5%89%87%E7%AC%AC7%E6%A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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