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8 條,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在現金發行新股時,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原股東儘先分認的限制: 1.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2. 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二年; 3. 公司的財務報告顯示,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比率均未達一定情況; 4. 按照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計算,對外公開發行的股數未達五十萬股; 5. 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 6. 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 而若是屬於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的公司,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根據第三項規定,當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的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的價格相同,並且在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上註明公司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https://www.twse.com.tw/zh/page/regulation/issue/issue_rules/issue_decision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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