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8 條
- 1.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從其決議: 一、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二、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二年。 三、財務報告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率均未達下列情形之一。但前述財務報告之獲利能力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損)對其之影響: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二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一以上。 (三)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一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 四、依百分之十之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之比率計算,對外公開發行之股數未達五十萬股。 五、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 六、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
- 2.屬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一定證明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 3.依第一項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註明公司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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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8 條,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在現金發行新股時,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原股東儘先分認的限制: 1.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2. 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二年; 3. 公司的財務報告顯示,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比率均未達一定情況; 4. 按照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計算,對外公開發行的股數未達五十萬股; 5. 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 6. 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 而若是屬於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的公司,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根據第三項規定,當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的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的價格相同,並且在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上註明公司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https://www.twse.com.tw/zh/page/regulation/issue/issue_rules/issue_decisions.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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