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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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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2. 2.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應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興櫃股票公司辦理上開案件以外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 3.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二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4.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7條共有4項規定,針對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的情況進行規範。 第1項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這個比率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的限制。但若股東會有另外較高的比率決議,則以股東會的決議為準。 第2項規定,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的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而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若不是涉及前述情況,可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3項規定,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了應按照前兩項的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比率對外公開發行外,也應按照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 第4項規定,當按照第1項和第2項規定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的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的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的價格相同。 最新的法規資料來自「證券發行人募集處理準則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可作為參考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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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