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7條共有4項規定,針對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的情況進行規範。 第1項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這個比率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的限制。但若股東會有另外較高的比率決議,則以股東會的決議為準。 第2項規定,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的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而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若不是涉及前述情況,可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3項規定,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了應按照前兩項的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比率對外公開發行外,也應按照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 第4項規定,當按照第1項和第2項規定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的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的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的價格相同。 最新的法規資料來自「證券發行人募集處理準則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可作為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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