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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39 條(有價證券上市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2.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
  3.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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