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39條規定,已上市公司再發行新股,新股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自動上市買賣,但主管機關得依第156條第1項情事限制買賣。
Q · 公司增資發的新股,什麼時候可以上市買賣?
新股交付日起自動上市,但主管機關可依156條限制
依證券交易法第139條第2項,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即自動上市買賣,不需重新申請上市審查。但若公司有第156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如有危害市場秩序或損及公益之虞),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另依第3項,發行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10日內將相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逾期將觸發違約處置。
每個人都聽過「某某公司今天上市」的新聞,但很少人知道「上市」背後是這條法律啟動的。它說兩件事:第一,依本法發行過的有價證券,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請上市;第二,股票已上市的公司如果再發行新股,新股在交付給股東的那天就自動上市買賣,不用重新申請。但有個但書:如果公司出現第 156 條第 1 項列的幾種麻煩(涉嫌內線交易、財報重大疏失、經營危機等),主管機關可以把你的新股「關進小黑屋」限制買賣。對投資人來說,這條規定藏著一個很少人注意的訊號:一家公司發了新股卻被限制上市,那幾乎等於金管會對這家公司發出黃色警報。新聞不會明講,但看條文的人看得懂。
證券交易法第139條為有價證券上市的雙軌規範:第一項為首次上市申請制(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審查),第二項為已上市公司新股的自動上市制(新股交付日起自動上市買賣),並設但書授權主管機關於第156條第1項情事時限制買賣,第三項課予發行公司新股上市後10日內送件義務。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本條第2項,新股在公司向股東交付那一天起就自動上市買賣,不需要另行審查。所以你認購的新股一收到就可以直接賣出,只要沒有主管機關的限制買賣令。實務上新股交付通常在股款繳納後約一到兩週,具體時程看公司公告。
本條第2項但書引用第156條第1項的情事,包括公司股票有危害市場秩序或損及公益之虞的重大事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有權限制該公司新股上市買賣以保護投資人。這個限制在實務上不常出現,但一旦出現幾乎是重大警訊。
規範有價證券上市的兩條路徑:首次上市申請審查(第1項)與已上市公司新股自動上市(第2項),並授權主管機關限制買賣。
首次上市走完整申請審查(第1項);新股自動上市免重新審查、交付日起即可買賣(第2項),但仍受156條限制。
公司有第156條第1項危害市場秩序或損及公益之虞等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證券上市買賣,是政策性的把關手段。
交易所審查是技術性把關,金管會的156條限制是政策性處分,後者殺傷力更大、是更強的風險訊號。
首次發行者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進行上市審查並訂立上市契約;已上市公司新股則於交付日自動上市無須申請。
依第3項,發行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10日內將相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逾期將觸發違約處置。
實務上多在股款繳納完成後約一到兩週,具體以公司公告為準,交付日起新股即可上市買賣。
查詢金管會公告與證交所重大訊息,若公告引用第156條第1項限制其新股上市買賣,即為政策性警訊。
公司法266條管的是公司內部發行新股的程序與條件;139條管的是新股在集中市場上市買賣的時點與限制。
首次上市有蜜月期與解鎖規則的議題;增資新股是既有上市股的延伸,交付即可賣,兩者風險與分析角度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時,應於向股東交付所發新股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簡化股票已上市公司之再發行新股之上市程序,第二項修正為二、三兩項;並於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公司若發生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俾免上市後依第一百五十六條予以限制買賣。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時,應於向股東交付所發新股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簡化股票已上市公司之再發行新股之上市程序,第二項修正為二、三兩項;並於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公司若發生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俾免上市後依第一百五十六條予以限制買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